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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来,新北区按照《常州市新北区低保对象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常新委办〔2018〕110号)文件精神,连续三年实施低保对象大病补充保险,切实为低保家庭减轻了医疗负担,更加牢固的兜住了民生保障底线,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和良好的社会效益。为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继续做好新北区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水平,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区党政办印发了《关于继续推进和完善新北区低保对象大病补充保险的通知》(常开委办〔2021〕14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2018年,为进一步做好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针对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新北区出台了《常州市新北区低保对象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常新委办〔2018〕110号),从2019年起,每年为全区低保对象购买大病补充保险,通过商业保险对低保对象的合规医疗费用在经过各类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进行兜底性保障。2021年,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新北区政府结合实际,继续推进和完善了低保对象大病补充保险工作。
二、主要内容
《通知》在《常州市新北区低保对象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基础上,对试行方案中的有关内容做了调整和完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经办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低保对象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对象,具体为新北区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保险年度前一年12月份在册的低保对象和保险年度当年审批通过的低保对象。
二是保障范围确定为:低保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偿、大病保险补偿以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惠民保、慈善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救助后,个人承担的住院和门诊合规医疗费用。跟原先的试行方案相比,在零售药店购买“双通道”药品的费用也纳入了保障范围。
三是对低保对象的医疗支出进行分类保障。其中,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中甲、乙类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100%给予补偿,不设封顶线;其他合规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年度报销限额按中标方案实施。
四是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经办流程。明确由新北区人社局通过招标确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每轮招标期限为三年;招标确定低保对象大病补充保险的承办机构后,区人社局(民政局)定期向承办机构提供低保对象名单,由保险机构及时纳入保险保障范围;该保险将按年度结算,三年服务期满进行结项审计。
《通知》还明确,承办低保对象大病补充保险的机构需通过发放告知书或宣传单等方式,向低保对象告知和宣传该保险的政策内容。低保对象可直接向保险机构的理赔服务点提交赔付申请和相关材料,也可以请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民政部门协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