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新北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8日
2016年新北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确保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2016年全市生态文明在行动督查考核办法》、《2016年新北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方案》和《2016年新北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书》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方式
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考核方式将与市生态办开展的月度专题督查、季度全面督查相结合,根据督查情况对各镇(街道)、区相关部门进行考核排名并由区政府召开点评会,促进问题整改,督促目标任务推进。
二、考核评分设置
(一)镇(街道)考核评分设置
各镇(街道)目标任务考核分为阶段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总分为100分,包括环境质量、城乡生态建设、污染综合治理、环境监管和长效管理等5个方面,每项按100分设置,其中镇每项权重分别为15%、10%、35%、30%和10%,街道每项权重分别为15%、5%、30%、40%和10%。
根据各镇(街道)承担目标任务的情况,设置考核系数,滨江经济开发区(春江镇)考核系数为1.1、孟河镇、新桥镇、薛家镇、罗溪镇、西夏墅镇、奔牛镇考核系数为1.02,河海街道、三井街道、龙虎塘街道考核系数为1。
(二)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考核评分设置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目标任务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总分设置为100分,按工作推进及完成情况评分。
三、考核标准
(一)环境质量
环境质量考核按100分设置,由水环境质量和大气环境质量2大项组成。水环境质量考核分为出入境断面考核和“水十条”断面考核。出入境断面考核占环境质量考核全部100%权重,“水十条”断面考核和大气环境质量考核采用“重点目标”考核方式,根据考核情况直接在环境质量考核得分基础上加分或扣分。
1.水环境质量考核
(1)出入境断面考核。考核各镇(街道)主要河流出入境断面(详见附件1)主要污染因子浓度的变化情况,总分设置为100分。考核因子包括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三项,所占权重分别为20%、40%、40%。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得分为各月考核得分平均值。镇(街道)有多条河流纳入考核的,考核得分取每条河流得分的平均值。出境断面考核因子浓度优于入境断面或Ⅲ类水及以上的,则该项考核因子得100分。月度考核单个因子具体计分对照表如下:
因子浓度
提高比例P
P≤10%
10%<P≤30%
30%<P≤50%
50%<P≤70%
70%<P≤100%
P>100%
得 分
100
80
60
40
20
0
按上述计分办法分别计算各考核因子的得分,根据因子所占权重计算该河流月度考核得分。
(2)“水十条”断面考核。全区“水十条”考核断面共5个(详见附件2),采用“重点目标”考核方式。考核达标(达到Ⅲ类水质)且氨氮和总磷两个指标分别比2015年度同期水质改善10%以上的,在环境质量考核得分基础上加6分;除去上游来水水质影响因素后考核仍不达标扣30分。其他情况不作加扣分。
2.大气环境质量考核
大气环境质量考核只作年度考核,考核对象为滨开区(春江镇),采用“重点目标”考核方式。考核合格需同时满足三项要求即安家空气质量自动站PM2.5浓度较2013年下降13%,且空气质量达标率大于67.9%、重污染天数小于17天,其中有一项不达标即为不合格,在环境质量考核得分基础上扣30分;考核优秀即安家空气质量自动站PM2.5浓度较2013年下降18%,且空气质量达标率大于67.9%、重污染天数小于17天,且完成自动站周边整治任务,在环境质量考核得分基础上加13分。
(二)城乡生态建设
城乡生态建设考核按100分设置,由生态绿城建设、生态农村建设2大项组成,各大项中又分为若干子项,每个子项内容根据工作任务量赋予不同的分值,子项的小分分值相加为各大项的总分值。
生态绿城建设、生态农村建设2项工程任务中每个具体任务总体分为“前期准备”、“实施推进”、“主体工程完成”和“全面完成”四种形象进度,根据不同进度,设置相应得分率,分别为10%、30%、70%和100%。每个具体任务的得分为该项任务分值与得分率的乘积。
(三)环境综合治理
环境综合治理考核按100分设置,由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3大项组成,3大项内容根据工作任务量赋予不同的分值,相加为100分。各大项中又分为若干子项,子项的小分分值相加为各大项的总分值。每个具体任务总体分为“前期准备”、“实施推进”、“主体工程完成”和“全面完成”四种形象进度,根据不同进度,设置相应得分率,分别为10%、30%、70%和100%。每个具体任务的得分该项任务分值与得分率的乘积。
(四)环境监管
环境监管按100分设置,由环境信访、环保执法、固废管理和应急管理4大项组成,其中环境信访所占权重为45%,其余3大项所占权重为55%。
1.环境信访考核。总分设置为100分,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由环境信访总量(占10分)、越级信访量(占20分)、重复信访率(占25分)、按时报结率(占10分)、满意率(占35分)五项组成,环境信访年度考核得分按全年统计值计算。
2.其他任务考核。环保执法、固废管理和应急管理考核得分由区环保部门根据单项考核排名确定。
(五)长效管理
长效管理按100分设置,主要考核内容包含环境准入、重污染天气应对、太湖应急防控、河长负责制、生态红线区保护管理等方面。在专项督查中发现某项制度要求执行不到位,按问题严重程度不同扣除该子项相应分值,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六)附加得分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对在重点工作中绩效明显、成绩突出的镇(街道),在年度分值基础上给予适当加分,总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单项加分不超过3分,具体加分事项如下:
1.生态创建(成功创建国家级生态村、国家级绿色社区,1分/个);
2.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超额完成年度整治任务的自然村,1分/自然村);
3.实施“清水工程”整治河道,通过验收后,水质明显改善(1分);
4.超额完成重污染企业关停并转(1分/家);
5.环保工作信息报送(经国家级、省级、市级主流媒体或网络平台等录用,每篇分别加0.5分、0.3分、0.1分);
6.环保工作有创新举措,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推广(在省、市、区范围内推广,每项分别加1.5分、1分、0.5分);
7.重点区域污染治理挂牌督办项目按照要求完成整治工作(1分/项)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考核由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根据相关考核细则,组织实施。
(二)在各项目标任务考核中,对完成目标任务较好的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环保部门负责人按考核排名予以奖励;对完成目标任务较好的政府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奖励;对优秀工程项目及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各镇、街道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成绩纳入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综合考核(绩效评估),根据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考核得分核定综合考核成绩。
(四)针对辖区内发生下列行为的,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
1.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2.因环境问题发生非正常进京、赴省上访的,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3.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生产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4.重点区域污染治理挂牌督办项目未按要求完成整治工作的。
附件:1.各镇(街道)主要河流出入境考核断面表
2.2016年度“水十条”考核断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