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在迅速落实省、市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做大做强
1.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2.企业年度入库税收达到3000~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3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
3.企业组建市级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组建当年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在10亿元、30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
二、鼓励加大投入
4.凡获得省级以上专项扶持的项目,且上级文件要求匹配的,按下达资金(仅限无偿拨款部分)不超过30%的比例匹配,单笔匹配经费不超过200万元。
5.对经备案(核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工业项目,当年技术设备购置额达300万元以上的,区最高按3%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与市“三位一体”政策不重复享受)。
6.企业实施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7.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基金,推动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三方合作,首期信贷额度为3亿元。
三、推动兼并重组
8.鼓励企业在境内外开展兼并重组。企业完成兼并重组并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在一个完整年度内新增实际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按并购金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9.企业开展经区政府确认重点推进的兼并重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四、促进智能制造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智能工厂(车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13.对新通过省级及以上鉴定且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应用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4.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专精特新产品、信用贯标示范、企业管理创新优秀(示范)以及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加快两化融合
15.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电子商务、互联网+、社会信息化、农村信息化、行业信息化、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领域的示范(试点)工程(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16.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两化融合转型示范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含试点企业、重点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7.对新认定的市级智慧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六、实施品牌战略
18.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的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分别给予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同一单位在当年度内有多个技术标准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可同时获得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9.对新建且经认定的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0.当年被认定为“全国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 “江苏省质量奖”、“江苏名牌产品”、“江苏著名商标”、省级“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1.对获得新北区质量奖、新北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22.对新获农产品商标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补助1000元,一个市场主体一年补助金不超过1万元。对获境外马德里商标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补助2000元,一个市场主体一年补助金不超过2万元。
七、其他
23.凡享受本政策意见的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及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社保纠纷或被税务部门查处偷漏税行为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24.营业收入均指区内开票销售收入,实际投资、并购金额等需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验。
25.同一事项与区现有相关政策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26.现代服务业、企业上市、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创意产业政策意见参照各相关文件执行,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27.区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局等部门制定操作细则,负责政策的兑现工作。申报资料由区经发局、市场监督局会同财政等部门初审,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经区主要领导批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本意见由区经发局、财政局、市场监督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常州国家高新区支持企业加快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意见》(常开委〔2011〕30号)、《关于印发标准化建设申报奖励若干规定的通知》(常新政办〔2012〕11号)、《关于支持加快培育规模骨干工业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常开委〔2013〕27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共常州高新区工委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