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新北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新北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评议考核各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各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切实提高全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国办发〔2016〕65号)、《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苏政办发〔2016〕50号)、《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常政办发[2016]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对各镇、街道及区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第三条 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在区人民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运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机制建设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七)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八)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九)将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政府考核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情况。
第六条 对各镇、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包括自查自评、实地检查、部门评审、综合评议四个部分。对区级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评议考核,根据自查自评结果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市发布的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对各镇、街道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八条 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另设加分和减分项。考评结果根据年度考评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九条 对各镇、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自评。各镇、街道每年年终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开展自查自评,以单位名义形成自评报告,连同加分依据报至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镇、街道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检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镇、街道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三)部门评审。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打分。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综合评议。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现场考核情况等进行汇总,并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镇、街道。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酌情予以加分:
(一)建立健全地方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制度,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化水平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市、全省、全国推广的;
(三)及时破获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
(四)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集体受到市级、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五)其他需要加分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应当予以减分:
(一)因未依法履职导致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因食品安全工作被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市有关部门行政约谈的;
(三)其他需要减分的情况。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三)隐瞒、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因未依法履职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列为不合格项的情况。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纳入年度绩效评议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交由区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镇、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议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对在评议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镇、街道予以通报表扬。对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镇、街道,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镇、街道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区政府领导约谈该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该镇、街道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镇、街道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实行严格问责;对因不履行职责、食品安全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