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区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
常州市新北区区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风险应对能力,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保证区本级预算平稳运行,加强财政结余、超收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由区政府设立,从规定范围内筹集,用于调节区本级财政预算平稳运行的预算储备资金。
第三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归集,并按照规定批准程序拨付和监管。
第四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来源和筹集:
(一)区本级年度预算超收财力;
(二)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净结余;
(三)收回的预算经费结余;
(四)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预算执行年度财政收支平衡情况,提出增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 区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主要用于:
(一)弥补预算编制的收支缺口;
(二)弥补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因收入短收形成的收支缺口;
(三)因国家、省、市和区政策调整,需增加的重大支出;
(四)区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支出事项。
第七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编制年初预算时,可与一般公共预算财力统筹安排使用;年度执行中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支出的,按财政预算追加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并经区人大常委会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有关科目设置及核算按《财政部关于应发未发国债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会计核算的通知》(财库〔2007〕11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收支情况要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十条 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