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加强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提高审计整改督查效能,充分发挥审计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建设性作用,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新北区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6年8月2日
常州市新北区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在区审计整改联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区纪委(监察局):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参与审计整改联合督查,结合部门职责向区党政办提交督查建议;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区委组织部: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干部任职等的重要依据;参与审计整改联合督查,结合部门职责向区党政办提交督查建议。
区党政办:下发审计整改联合督查通知,牵头组织开展审计整改联合督查;汇总各成员单位督查建议和数据资料,向联席会议提交联合督查工作报告,下发督查专报。
区财政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给予业务指导、对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抓好审计整改;参与审计整改联合督查,结合部门职责向区党政办提交督查建议。
区审计局: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事项进行梳理,督促及时上报审计整改报告;建立审计发现问题登记和销号制度,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核实,及时掌握整改进度、反馈整改结果;参与审计整改联合督查,向区党政办提交督查建议和相关数据资料;向联席会议报告年度审计整改工作情况。
第二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后60日内必须向区审计局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查出问题(包括问题类的审计关注事项)的整改情况,未整改的原因;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重大问题涉及相关责任部门、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下一步整改或处理措施等。
第三条 区审计局自收到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报告内容进行督查核实。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区领导的批示是否落实;审计决定是否执行、发现问题是否整改、审计建议是否采纳等。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进行销号,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整改督查通知书》(附件1),提出后续整改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在20日内及时将后续整改情况报区审计局。
第四条 区审计局及时将各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对经审计督查阶段后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向区党政办发出《审计整改联合督查提请书》(附件2)。区党政办在收到区审计局书面提请后30日内,牵头审计整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现场督查。督查方式包括听取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整改情况汇报、现场实地检查核实或了解、取得并审阅相关资料等。
第五条 经联合督查后被审计单位仍未完成整改的问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会商,按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被审计单位权责范围且整改没有难度,由区党政办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3),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到位,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二)属于被审计单位权责范围但有难度,或需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问题,由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时间,经联合督查组同意后继续进行整改,整改完毕随时报区审计局。
(三)对超出被审计单位权责范围难以整改的问题,由联合督查组会商后,暂不列入限期整改范围。
第六条 联合督查现场工作结束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10日内根据职责分工向区党政办提交相关数据资料和督查建议。区党政办汇总各成员单位报送资料,在30日内形成联合督查情况报告初稿,在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以联合督查组名义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报送审计整改联合督查工作情况报告,并以督查专报的形式下发被审计单位和区有关部门。
第七条 对经联合督查阶段后仍未完成整改的问题,或屡审不改、屡审屡犯、存在重大管理漏洞的单位,由区审计局发出《审计整改专项督查提请书》(附件4),提请区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第八条 区纪委(监察局)在收到区审计局书面提请后30日内,牵头对相关单位开展专项督查。根据需要,可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专项督查。
第九条 区纪委(监察局)在专项督查结束后30日内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报送专项督查情况报告,同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常州市新北区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常新委办〔201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审计整改督查通知书
2.审计整改联合督查提请书
3.限期整改通知书
4.审计整改专项督查提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