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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 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12900/2016-0001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规范性文件
薛家镇:
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薛家镇
产生日期:
2016-12-16
发布日期:
2016-12-1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 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镇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全面构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增加农村集体经济自我发展,持续发展的能力,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较快发展。
二、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范围
我镇农村集体“三资”分别属于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包括集体原有积累及集体发包、经营、租赁、投资、资产处置、土地征用补偿,上级拨入资金等各项货币性收入管理,集体财务开支和各项资金支付的管理,各项债权债务的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要包括集体在经营及投资时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长期投资及无形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资源管理主要是对集体土地、水面等自然资源的管理。
三、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组集体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2.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组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上级和部门对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专项补助和拨款,资产租赁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救济扶贫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征地土地补偿费,以及各种代收和其他收入。
3.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组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省农村集体财务”统一监制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到镇支付结算科入账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须直接拨入财政分局账户,统一支付管理。
4.镇支付结算科要经常性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账目,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财务开支审批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组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2.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等,计生支出、困难群众补助、公益事业支出、经营性支出、其他经审核许可支出,村级不得开支招待费。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度,每月由村出纳员到镇支付结算科领取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日常开支,发生超出备用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村应提前向支付结算科提出申请,经支付结算科审批后预支。
4.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经证明人签字,村书记审批同意并签字,定期交付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大额开支,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财务开支严禁“白条”做账。
5.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村出纳员负责到镇支付结算科报账。支付结算科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
1.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每年年初应当提出当年资金预算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
2.审核通过后的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镇支付结算科审查备案。
3.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应严格执行预算方案,确需调整的,由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提出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交付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镇支付结算科审批。
4.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予以公示。
(四)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重要内容。
2.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应当将以下内容进行公开:(1)财务预算;(2)各项收入;(3)各项支出;(4)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5)债权债务;(6)收益分配;(7)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3.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季度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4.群众关心的“三资”管理相关问题要专项公开。
5.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应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
6.财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镇农经科负责监督、实施。
(五)资产清查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村集体投资、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建筑物、农田水利设施、村级道路、厂房等资产。
2.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
3.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由全体村民公布并交镇农经科备案。
4.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六)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施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账的内容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3.实行租赁、经营的,资产台账还应当登记租赁单位(人员)名称、租赁金、租赁期限。
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5.资产台账由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负责登记,镇农经科负责管理。
(七)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委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3.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4.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报镇支付结算科备案。
5.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如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要进行招投标,通过资产评估等事项。
3.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提出,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和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委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并通过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规范。
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合同使用镇的规范合同、按审批流程申请部门负责人——司法科——财政分局——监察审计办公室——分管领导——镇主要领导审核)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镇支付结算科备案、归档。
(九)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3.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账核算。
4.镇农经科和村民主理财小组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十)资源登记管理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地、河塘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
2.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负责登记,镇农经科负责管理。
(十一)公开协商和招投标管理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4.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农经科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
5.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镇代理记账中心(支付结算科)备案。
四、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机制
1.强化内部监督。一是要实行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三资”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购置或处置重大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等都要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实行民主决策。二是要坚持民主理财。集体所有收支要经过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后才能入账。三是要实行财务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三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监督。
2.强化管理监督。镇农经科是“三资”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组集体“三资”的监管。农村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重大“三资”管理使用事项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时须事先报镇支付结算科审核通过。镇支付结算科要提高责任意识,严把审核关,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完善或补办手续,对违法违规的要予以纠正。
3.强化部门监督。监察审计办公室、农经科、财政分局、要强化对集体“三资”管理的检查和审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审计,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违纪的要严肃查处。
4.强化指导监管。支付结算科、经营管理科、农经科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三资”管理的指导,做好培训辅导,强化审核监督,掌握管理动态及时跟踪处理各种问题。监察审计办公室、财政分局要密切配合,加大审计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贪污、挪用和侵占集体“三资”行为,确保“三资”监管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薛家镇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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